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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业内人士介绍,《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管理、信用评级程序和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等都有详细规定。首次提出了许多管理措施,旨在规范信用评级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评级行业的健康发展,这将成为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发布 债市统一监管再进一步

最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取向,建立和完善了统一监管的体制框架。与此同时,《办法》与国际评级监管标准在加强外部监管、提高市场透明度、促进行业竞争、推行强化关税等方面相互衔接。

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发布 债市统一监管再进一步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颁布是中国信用评级业发展进程中的一个标志性事件,旨在建立和完善行业制度规范,规范信用评级业务,弥补监管中的不足,促进监管规则的统一,促进中国信用评级业的高水平开放和健康发展,提升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

信用评级作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在金融市场的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从实践来看,我国信用评级业发展迅速,各项功能逐步发挥,但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四部门负责人表示,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信用评级行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信用评级机构规模不断扩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促进我国金融市场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一致、发展水平低、独立性不足、商誉和信誉有待提高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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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旨在规范信用评级业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据业内人士介绍,《办法》对信用评级机构管理、信用评级从业人员、信用评级程序和业务规则、独立性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都有详细规定。许多管理措施首次被提出,并将成为中国信用评级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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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该办法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约束机制。弱化事前监管,在信用评级机构完成机构备案后向相关部门申请业务资格。第二,关注活动期间和之后的管理。从独立性、透明度、利益冲突管理、评级程序规范等方面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监管。,并要求信用评级机构全面披露信息。三是完善符合实际管理的监督模式。在现有监管架构基础上,明确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是业务管理部门,具体监管依法实施。第四,明确相关部门的监督权和各方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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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由ic照片提供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更加注重独立性和信息披露要求,并有详细规定。例如,第33条建议,信用评级机构和信用评级从业人员应在充分分析经济实体和债务融资工具风险的基础上,独立获取信用评级结果,以防止评级结果受到其他业务做法的不当影响。

业内人士表示,《办法》充分强调信用评级的独立性,统一了对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人员、评级部门和薪酬的独立性要求,明确了评级机构的公司治理要求,有助于建立统一的独立监管规则和自律指引,强化了信用评级机构的利益冲突管理规则,促进了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为信用评级行业带来了持续的活力。

同时,《办法》首次系统地确立了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有评级行业人士表示,《办法》在评级机构保密、评级机构备案、评级人员备案、违法违规等方面确立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建立了罚款制度并加大了罚款力度,这大大加强了信用评级机构的违法和违规成本。这有利于促进信用评级机构回归信用评级源头,规范评级业务的运作;这也有利于增强投资者对信用评级机构的信心,增强中国债券市场对海外投资者的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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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监管又迈出了一步

近年来,随着中国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和对外开放的加快,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和促进债券市场监管规则的统一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从政策角度看,有关方面一直在推动债券市场的统一监管。

在实践中,统一管理和协调发展债券市场的措施相继出台。2018年8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召开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专题会议,强调“建立统一管理、协调发展的债券市场”。此后不久,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宣布,他们已安排统一管理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信用评级机构。201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强化监管执法、加强协调合作、建立统一债券市场执法机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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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认为,上述措施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债券市场监管体系的完善,体现了我国债券市场统一监管的趋势,是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优化监管资源配置的重要一步,有利于提升债券市场的定价有效性,减少信息不对称,促进投资者保护,促进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建立了“三位一体”的统一管理框架,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是评级业务管理部门,同时明确了评级行业自律组织(交易商协会、证券业协会、国债协会、外部评级风险控制委员会等)的自律权限。)。

在回答记者提问时,四部门负责人表示,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与合作,加强监管合力,推动中国评级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信用评级管理办法发布 债市统一监管再进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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