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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下午,从市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和《武汉市促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条例》将于9月1日正式实施。

1992年,武汉市制定并颁布了《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该条例已不再适应当前城市发展趋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要求,并于2018年废止。《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细化操作,注重实效,在解决水污染防治和突出群众环境问题上取得新突破。

《实施办法》强调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长江、汉江一公里内不得新建化工、造纸项目,长江、汉江十五公里内不得在园区外新建化工项目。除公益性采砂活动外,禁止在长江、汉江采砂;禁止在中心城区湖泊进行渔业养殖。

围绕群众周围的环境问题,《实施办法》为防治噪声和其他污染提供了补充规定。特别禁止的活动包括: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地区进行夜间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以及因生产工艺要求或其他特殊需要而进行的应急修理、应急救援和夜间连续作业;中午或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的地区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影响居民正常休息的娱乐活动和室内装修作业;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从事切割、敲打、锤击等产生严重噪声污染的活动;使用高音扬声器或其他发出高噪音的方法来吸引顾客、促销商品或服务等。

武汉将于9月1日实施两项新的法律法规

同时,《武汉市多元化纠纷解决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9月1日起实施,以适应纠纷解决工作的新需求,引导当事人采取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为人民群众提供灵活、便捷、低成本的渠道。

《条例》强调和解和调解的优先概念。它明确规定,有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受理争议解决申请,有关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工作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各种争议解决方式,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恢复关系的争议解决方式。

《条例》还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人民法院可以在道路交通、劳动人事、医疗卫生、婚姻家庭、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建设项目、生态环境保护、物业管理、安全生产等争议多发领域,建立一个多元化的纠纷综合服务平台,方便当事人解决纠纷。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武汉将于9月1日实施两项新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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