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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记者张彤)今天( 10月11日),福建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对泉港碳九漏虚假申报事故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判决,相关公司8人被判处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徒刑,相关公司法人、副社长在一定期间内与安全生产有关 判决后,一些被告人表示要上诉。

【国内】福建泉港碳九泄漏案一审宣判:涉事公司8人获刑

此前,新京报于年11月4日凌晨1点左右,宁波舟山通州船务有限企业“天桐1号”油轮(以下简称“天桐1号”)依靠泊东港石化企业码头,发生碳九泄漏,涉事公司实际开裂碳九为69.1吨,报告6.97吨

6月12日,据泉州市人民检察院消息,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泉港碳九泄漏事故8名关联责任人员提起公诉。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和谎报安全事故罪依法对东港石化企业法定代表人黄某仁、副总经理雷某华、常务副总经理陈某芳提起公诉。以重大责任事故罪依法对东港石化企业员工徐某清、刘某山、陈某山以及“天桐1号”化工船作业人员叶某彪、林某定提起公诉。

【国内】福建泉港碳九泄漏案一审宣判:涉事公司8人获刑

今日,此案一审开庭,黄某仁、雷某华、陈某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谎报安全事故罪,陈某山、刘某山、林某定、叶某彪、徐某清犯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依法判处上述8名被告人4年6个月至1年6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禁止被告人黄某仁自判决明确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4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关联的职业,禁止被告人雷某华自判决明确的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3年内从事与安全生产关联的职业。宣判后,部分被告人表示将提起上诉。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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