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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社北京9月4日,中国共产党中央印发了最近修改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原来的6种问责情况丰富到了11种情况。

根据《条例》,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有以下情况之一,必须承担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持”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比较没有贯彻,贯彻新的快速发展理念,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

(二)党的政治建设不切实,在重大问题上与党中央不一致,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能执行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不遵守重大事项指示报告制度,不行,有禁止,阳在阴违,。
)党的思想建设欠缺,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的信念宗旨教育以形式流动,不能实行意识形态的职工责任制,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不利影响的

【国内】中共问责条例确定11种问责情形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责任制不实行,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不实行领导班子的议事决定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实行,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周,党组织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实行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不好,“四风”问题比较不有效整顿,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实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明态度多,行动不落实,实际

(六)党的纪律建设不严格,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大众纪律、职工纪律、生活纪律不好,违反规章行为频发,产生不利影响的

(7)党风廉政建设和推进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切实,削减库存,抑制增量,特别是不收敛,不放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强烈反映,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在一起的腐败事件

(八)全面严格治疗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执行不到位,对公权力监督制约严格,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任,党内监督无力,没有发现这个发现的问题,没有报告问题,没有处分,发现巡视业务。

(九)不能履行管理、监督职责,在职责范围内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集体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利影响

( 10 )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贫困扶助、社会保障等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国内】中共问责条例确定11种问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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