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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武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提出在中国注册和落户的地方私营企业的新投资享受同样的吸引外资政策,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接受企业监督检查,除非有明确的依据。该意见鼓励私人资本的创新。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购置和R&D设计成本的8%给予800万元以下的补贴;对于工业智能改造项目,按照设备采购和R&D设计成本的8%给予最高2000万元的补贴。对领先系统(修订)设置国际和国家技术标准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奖励;对于牵头建立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的民营企业,将一次性补助250万元用于建设。对民营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贴。

武汉新的投资共享投资政策

支持民营金融机构落户武汉,支持线上线下融资对接。鼓励民营企业通过发行公司债券、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可转换债券和中期票据等方式支持新兴产业风险投资基金的设立。对开展贷款担保保险、民营企业科技保险等创新型保险的保险机构,根据保险机构业务量给予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通过债券市场筹集资金。《意见》要求任何部门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私人投资施加任何条件、歧视性条款和进入壁垒。在韩注册落户的民营企业也享受同样的吸引外资政策。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重组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民间资本不受单独条件或合作领域的限制。原则上,交通运输、城市建设、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领域投资回报稳定、预期收益较高的项目应实行市场化运作,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支持民间资本设立PPP项目投资基金。《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库存管理制度,取消或下放一些限制企业生产、投资和经营活动的行政权力。要求企业将开工时间减少到3个工作日以内,施工许可证减少到41个工作日以内。政府服务网上可用率不低于80%,审批部门电子许可证申请率不低于80%。大力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国家规定的收费有浮动范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照下限标准执行。

武汉新的投资共享投资政策

同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减轻企业负担;加快清理和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帮助企业及时解决问题;要依法建立赔偿和救济机制,严禁无依据执法。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武汉新的投资共享投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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