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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天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项法律的决定》已于年12月29日通过,现已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将第十五条第二款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写成“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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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六十九条中“经政府批准的审查鉴定机构”的编制变更为“经备案的审查鉴定机构”。

(三)把第九十四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二、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一)删除第四十三条。

(二)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设立公益性养老机构,必须依法进行相应的登记。

“设立经营性养老机构,必须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养老机构登记后可以开展服务活动,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指导,建立养老机构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监督养老机构。 ”。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养老机构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养老机构进行现场检查。

“(三)参照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养老机构发现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的风险时,责令限期修改,逾期不修改时,责令停业整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调查养老机构违法行为的嫌疑,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5)删除第78条。

三、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1)第六条、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三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项、第五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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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中的“批准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编制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检查”。

(三)将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成“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四)将第四十八条的“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采用,可以罚款”写成“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并对单位和个人罚款”。 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产或者采用,或者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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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1)将第6条第2款、第9条、第13条、第16条第3款、第17条第2款、第22条第1款、第23条、第31条、第34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变更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第十九条的编制如下:“建设部门可以委托技术部门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表。 建设部门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亲自对该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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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遵守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制定的能力建设指南和监督管理方法。

“受委托为建设部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部门不得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负责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审查部门有任何利益关系。 ”。

(三)第二十条的编制“建设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复印件和结论负责,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技术部门,在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

“设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部门的监督管理和质量评价。

“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编制部门、编制主持人和第一作者的相关违法新闻填写到社会可靠性文件中,纳入全国信用新闻共享平台和国家公司信用新闻公示系统

“任何单位和个体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表的技术单位。 ”。

(四)第二十八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跟踪检查建设项目生产投入或者采用后产生的环境影响,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 属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基础资料明显不真实,复印件有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重大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建设部门及其 属于批准部门的员工批准失业、渎职、不应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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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第三十二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基础资料明显不真实,复印有重大缺陷、遗漏或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不合理等重大质量问题的,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

“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的技术部门违反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中基础资料明显不真实,复印件严重缺陷、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存在不正确或不合理等重大质量问题的,由区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技术部门处以三倍以上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有禁止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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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部门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编制主持人和第一编制人在5年内禁止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编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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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一)将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政府承认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写入“备案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将第六十四条中“工商行政管理”的编制变更为“市场监督管理”。

六、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一)第六十二条制定为“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向公众开放的民用机场必须取得机场录用许可证,才能开放录用。 其他民用机场必须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备案。

“申请取得机场录用许可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按照国家规定经验合格。

(一)具备与其运营业务相适应的飞行区、航站区、事业区以及服务设施和人员;

(二)具备可以保障飞行安全的空中交通管制、通信导航、气象等设施和人员

“(三)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防卫条件。

“(四)具备解决特殊情况的应急计划及相应设施和人员。

“(五)具备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际机场必须具备国际通航条件,设立海关和其他港口检查机构。 ”。

(二)删除第一百零三条的“检疫”。

(三)在第二百一十三条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四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对无人飞行器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七、编纂《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疗法》

(1)删除第2条第3款、第9条、第15条、第29条第2款、第35条第1款、第67条、第82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16条第3款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第50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第16条、第17条第4项、第18条第4项、第26条、第27条、第37条第1项、第47条、第48条、第63条、第64条、第70条、第71条、第72条、第73条、第75条、第77条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制作 第六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编制“卫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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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第43条第1款的编制必须由取得《医疗机构执行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

第二个编制是“负责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适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适合开展职业病诊断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

(四)第七十九条的制定规定:“未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格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降职、解职或开除的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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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第80条的制定如下:“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负责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对原同意或者登记机关取消相应资格的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构成给予降职、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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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超过资质同意或者诊疗项目登记范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或者职业病诊断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履行法定职责的。

“(三)出具虚假说明文件的。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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