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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11月30日电(记者杜燕)《北京市民广播教育训练机构学校运营标准(暂定)》(以下简称“学校运营标准”)今天正式发布。 根据《学校标准》,不得采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学校场所,中小学不得举办或参加民办教育训练机构。
今天,记者从北京市教委获悉,为了促进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快速发展,根据《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制定了该《学校标准》。

【国内】北京出台新规:中小学不得参与或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决定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学校运营标准》决定了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经费,面向不具备发行社会举办的学历证书资格的教育训练机构,采用本《学校运营标准》的适用范围。

不适用时:民办幼儿园不属于民办教育训练机构范畴的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护理和儿童早期教育服务的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在线实施训练活动的机构,其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国家和北京对中外合作训练机构的设置另有规定的,根据其规定。 “是的”。

【国内】北京出台新规:中小学不得参与或举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确定基本学校条件和各种具体要求

根据《学校标准》,基本学校条件如下:。

(一)具有合法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三)具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和第一管理者。

(四)具有适合训练类别、层次、规模的素质的教师。

(五)有足够稳定的学业资金。

(六)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学校场所和设施设备。

(七)具有适合举办项目的训练目标、训练计划以及符合规定的教育资料等。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举办者必须是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其中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个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且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政治权利和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学校标准》,中小学不允许举办或参加民办教育训练机构。

不得采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学校场所

北京市教委表示,根据上位法上位文件的要求和北京的现实状况,《学校标准》重点是细分场所条件、教师条件、资金状况和管理条件。

例如,规定教育机构的学校场所,建筑面积应大于300平方米(不含300平方米)。

进行非学历全日制高等教育时,实际采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必须在3000平方米以上

进行非学历非全日制高等教育时,实际采用的校舍建筑总面积必须在1000平方米以上。

根据《学校标准》,不得采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学校场所,未经批准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更改学校地址,增设分公司和训练点。

《学校运营标准》还指出,未经批准,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国际”、“世界”、“全球”等文字。 除非得到批准,否则名称不得包含“大学”、“学院”、“学校”、“高中”、“幼儿园”等可能引起公众误解、暧昧的复印件或复印件。 另外,采用简称必须符合有关规定的外文名称必须与中文名称的意思一致,采用规范。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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