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20字,读完约2分钟

审计法释义

第五十八条处理监察某些事项的监察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和其他相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

(二)与负责本案的证人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处理的监察若干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监察若干事项公正解决的其他情况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回避制度的规定。

本条的首要目的是确保监察工作的客观、公正、合法性,树立监察机关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这项规定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副本。

一种是回避的类型。 监察员执行回避的类型有两种: (1)自己回避,即监察员知道自己有应该回避的状况的情况下,自己当场进行回避的申请。 (2)“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是指,第一是监察员知道应该自己回避,而不自己回避,或者不知道,不认为自己有应该回避的状况,因此不自己回避的情况下,检查对象、检举。 监察员应回避而不回避的,监察机关应当注意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解决。

【国内】监察法释义

二是回避。 本条共规定了四种应避免的情况: (一)是监察对象或检举人的近亲属。 在这种情况下,监察员是指监察对象或检举人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孩子、女人、同胞的兄弟姐妹。 (二)负责本案的证人的。 担任本案证人的人不得参与今后调查处分的环节,以免发生不公正的事件。 (三)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办理的监察部分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监察员或他的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子女、妇女、同胞的兄弟姐妹不是本案相关者,但本案的解决指的是涉及他们的重大利益或可能影响事件公正解决的其他关系。 (四)可能会影响监察公正解决某些事项的其他情况。 这种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朋友、亲戚。 有监察对象和恩怨。 与审计对象有借贷关系等。 上述情况只适用于可能影响公正解决案件的情况。 比如监察员是监察对象的近亲,必须无条件回避,但如果监察员和监察对象是远亲关系,就必须决定是否有可能影响公正解决案件。

【国内】监察法释义

适用回避制度的监察员首先是指调查员,但注意到线索处分、日常监督、审理等各部门人员可能影响相关业务的情况也应该避免。 监察员回避后,不得参加有关调查、讨论、决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国内】监察法释义

地址:http://www.i0dm.com/whzxxw/1269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