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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1日电(记者张子扬)为了进一步规范道路交通事故解决事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安部最近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从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有关人士表示,修改《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的目的是根据大众法律,公正、有效地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新期待,积极响应新要求,推进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的规范化,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修订前的《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新规定集中体现了便民利民、公平效率、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调整了解决交通事故的许多制度,公布了四个方面15项新措施。

【国内】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5月1日起实施

在完善的事故检讨程序、法定救济路线的顺利化方面,制定了4项制度措施。 一是放宽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不申请讨论的范围,将交通事故说明、简易程序事故认定及路外事故认定三种情况包括在讨论申请范围内,实现事故事务监督和基于大众法律的投诉途径的全面复盖。 第二,为了为当事人申请讨论提供更大的便利,原规定在向上级公安交管部门提出讨论申请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直接向原事务机关提出讨论申请的规定,减少了奔向大众。 三是事故责任探讨的一环,增加可以设立讨论委员会的规定,广泛吸收领域代表、社会专家学者等人员参加,提高事故认定的公共参与度和公开透明性,促进公正公平的事件。 四、交通事故取消不进入司法程序讨论的规定,要求公安交管部门受理讨论申请后,应当将受理情况和讨论结论通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减少司法价格,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国内】公安部新《道路交通事故解决程序规定》5月1日起实施

在规范事故收钱,减轻大众负担方面,采取了四项制度措施。 关于因扣留事故在车辆上发生的停车费,确定由决定扣留的公安交管部门承担,不得向当事人征收。 但是,公安交管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 当事人逾期未领取时发生的费用除外。 二、有必要进行事故检查、鉴定的,检查、鉴定费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规定不得向大众征收。 三是停车公安交管部门指定停车场拘留的事故车辆,防止因违反而收款和获利等问题。 第四,除了依法保留车辆的情况外,给事故当事人亲自联系救助机构拖动车辆的选择权,只有当事人不能立即移动车辆,影响通行和安全的情况下,交通警察才能把车辆送到有资格的救助机构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采取了四项制度措施,以简化事务程序和提高解决效率。 一是对没有出现死伤者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在现场拍照,确定事故车辆的位置后,撤退现场后协商解决,进一步提高轻微事故现场的撤退效率,防止由此引起的二次事故和交通堵塞。 二是对于没有造成死伤者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用“交通12123”手机app等迅速的方法自行协商解决,减少事故解决和理赔时间。 三是对当事人通报的无伤亡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导员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方法为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提供指导。 四、事实成因明确,当事人没有异议伤害事故,通过平等自主性大致可以根据当事人各方的申请更迅速地解决,缩短事故解决的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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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加强公开透明度,推进公正执法方面采取了三项措施。 一是根据警务公开的要求,推进网上公布事故认定书的措施,使执法事务行为更透明。 二是原死亡事故在事故认定前公开证据的基础上,将公开证据的范围扩大到更多复杂难的伤害事故。 三是确定交通警察解决事故必须按规定采用执法记录设备,加强执法过程的监视。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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