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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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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标准化事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学技术进步,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包括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及社会事业等行业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公司标准。 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标准、推荐标准,领域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标准。

标准是必须的。 国家鼓励使用推荐标准。

第三条标准化事业的任务是监督标准的制定、组织实施标准的制定以及标准的制定和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必须把标准化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计划,把标准化事业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制定标准,必须根据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间长短,提高标准的质量。

第五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事业。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领域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本部门、本领域的标准化事业。

第六条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一推进标准化重大改革,研究标准化重大政策,对部门间行业间、重大争议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进行协调。

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事业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一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事业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国家鼓励公司、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开展或参加标准化事业。

第八条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和交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结合国情使用国际标准,推进中国标准与海外标准之间的转换运用。

国家鼓励公司、社会团体、教育、科研机构等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第九条对标准化职工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标准的制定

第十条对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的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强制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意见征集和技术审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国家标准的立项、号码和对外通报。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案审查拟制定的强制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立案符合前款规定的。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社会团体、公司事业组织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判断需要立项的,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合作决定。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强制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或批准公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对强制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开始。

第十一条对于满足基础共通、强制国家标准组合、各有关领域领导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对于全国某些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领域标准。

领域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为了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性等特殊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第十四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所需的标准项目,制定标准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优先设立和及时完成。

第十五条制定强制标准、推荐性标准时,必须在立案时调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公司、社会团体、客户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的实际诉求,对制定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判断。 在制定过程中,要用方便比较有效的大体多样的玩法征求意见,组织要对标准相关的几个事项进行调查分解、实验、论证,建立相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集。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第十六条制定推荐性标准时,应当组织由关联方组成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可以制定强制标准,委托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起草标准、技术审查业务。 未构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小组负责相关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小组的组成应该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第十七条强制标准复印件应当免费向社会公开。 国家免费推动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复印件。

第十八条国家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使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由社会自愿使用。

制定团体标准,必须按照开放、透明、公平的大体,保证各参加主体获得相关情况,反映各参加主体的共同诉求,对标准相关的几个事项组织调查、分析、实验、论证。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范、诱惑和监督团体标准的制定。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行制定公司标准或与其他公司共同制定公司标准。

第二十条国家支持在重要领域、战术新兴产业、重要共性技术等行业利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公司标准。

第二十一条推荐国家标准、领域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公司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公司制定超过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公司标准。

第二十二条制定标准必须科学合理地利用资源,宣传科技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替代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家推进标准化军民融合和资源共享,提高军民标准的通用化水平,积极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中先进适用的民间标准的使用,将先进适用的军事标准转变为民间标准。

第二十四条标准必须按照编号规则进行编号。 标准号码规则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未完成)

第三章标准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第二十六条出口产品、服务的技术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公司标准的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公司执行其执行的强制标准、推荐标准、团体标准或者公司标准的号码和名称公司执行自己制定的公司标准时,也必须公开产品、服务的功能指标和产品的性能指标。 国家鼓励团体标准、公司标准通过标准新闻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公司必须按照标准组织经营活动,其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必须满足公司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八条公司开发新产品、改善产品、进行技术改造时,应符合本法规定的标准化要求。

第二十九条国家建立强制标准实施情况统计分解报告制度。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区市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标准实施新闻反馈和判断机制,根据反馈和判断情况重审其制定的标准。 标准的复审周期通常不超过5年。 经过复审,不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和技术进步的必须立即修订或废除。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第三十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标准实施新闻反馈、判断、再审情况,有关标准之间没有重复或者关联的,应当与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合作解决,或者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构解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开展标准化考试示范和推广事业,传达标准化理念,宣传标准化经验,全社会采用标准化方法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标准促进变革升级,发挥有助于推进创新的支持作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标准制定、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 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机构处理。

第三十四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本法规定进行标准编号、复审或者备案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其证明情况,并限期修改。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投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置人员向社会公开举报、受理投诉的电话、邮箱或电子邮箱,受理举报、投诉。 对实名举报人或投诉人,受理举报、投诉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知解决结果,为举报人保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奖励举报人。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产品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服务不符合强制标准或者公司生产的产品、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其公开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产品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服务提供不符合强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调查,填写信用记录,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第三十八条公司没有依照本法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修改的,公布在标准新闻公共服务平台上。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区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及时修改。 拒绝修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废除相关标准。 对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社会团体、公司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修改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废除相关标准,公布在标准新闻公共服务平台上。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利用标准实施市场竞争行为排除、限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四十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依照本法的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或者备案,或者没有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修改的,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或者未 对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不重审根据本法规定制定的标准,或者不按照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修改的,对负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一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立案根据本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制定强制国家标准的项目,制定的标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根据本法的规定对标准进行编号、复审或者备案 可以对负责的领导和直接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公司没有依照本法的规定对团体标准或公司标准进行编号,由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修改。 逾期不修改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取消相关标准号码,公布在标准新闻公共服务平台上。

【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第四十三条标准化职工监督、管理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军事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方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国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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