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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14日电据最高法律网站消息,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进一步保护和规范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的几点意见》(以下简称“几点意见”),当事人依法行使行政诉讼权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院负责人介绍了《一些意见》公布的背景: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和人民法院登记制改革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对依法应受理的案件多次成立,需要投诉,行政诉讼的 在新法实施中,也出现了两个不良情况。 一是随着行政案件的大幅增加和案件压力的增大,少数法院限制当事人起诉权的情况回潮了二是曲解了个别当事人制定登记制的立法含义,滥用诉权、恶意诉讼,大幅浪费司法资源和行政价格, 因此,为了巩固新法的实施和改革成果,一方面必须多次保护诉权,切实推进起草登记制。 另一方面,必须依法限制诉权的滥用、恶意诉讼问题,防止当事人行使诉权偏离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登记制改革的精神实质。

【国内】最高法: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处理

据该负责人介绍,“若干意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进一步强化诉权保护意识,积极响应人民群众的合理期待,有力保障当事人依法合理行使诉权”,这一部分共计8条。 在这一部分,《若干意见》从提高诉讼权保护意识、强化新法实施成果、重新起草登记制度、加强诉讼服务建设、完善司法救济措施、防止不当干预诉讼等方面向各级人民法院提出了确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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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意见》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起诉权的保护,对依法受理的行政案件,一律登记立案,案件一定成立,需要投诉。 除法律规定外,严禁以案件麻烦多、复杂、部门利益权衡、影响年末结算等理由,未收到起诉书或收到起诉书后不出具书面证明。 当事人需要补充起诉资料的,应当一次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修正的复印件、补充资料以及修正期限等,进行诉讼诱惑和法律解释。 当场不能决定起草的,必须按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决定是否在7天内起草。 人民法院7天内不立案或者不立案裁定的,不要求当事人修正起诉资料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起诉可能超过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确实不得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自身原因弄错起诉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得以超过起诉期限为由立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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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意见》进一步提高诉讼服务能力,完全利用“大数据”、“互联网+”、“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继续诉讼服务大厅、诉讼服务互联网、12368热线、智能服务平台 必须依法保障经济困难和诉讼实施能力差的当事人的诉讼权。 中国共产党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领导干部介入司法活动,介入具体案件解决的记录》, 必须严格执行通报和追究责任的规定》和中央政法委员会颁布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听取案件记录和追究责任的规定》,立即根据干扰法起草,制止和纠正故意延期、人为控制起草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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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滥用起诉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法院的负责人强调“任何人都不得从不当行为中受益”。 在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过程中,个别当事人滥用诉权的现象反映了各地法院和行政机关的强烈问题。 诉讼权利的滥用几乎是对诚实的巨大破坏,提起诉讼有时没有应该保护的诉讼好处,有时不以保护权益为目的,有时擅自提起或大量提起行政诉讼,滥用行政诉权。 这些滥用行为,一方面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一方面对我国法治建设产生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压迫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增大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价格。 因此,依法限制诉权的滥用、恶意诉讼问题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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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意见》的第二部分是“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严格限制恶意诉讼和不当诉讼等滥用行为”,这一部分共9条。 在这一部分,《一些意见》从正确理解起草登记制的精神本质,正确把握利害关系的法定内涵,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比较有效地限制诉权滥用行为等方面提出了比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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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正确理解起草登记制的精神本质,人民法院除了依法审查新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对起诉的几个事项没有经过法定复议前置程序,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等 当事人违反“案件不再处理”粗略起诉的,或者行政机关比较未设定其权利义务的重复解决行为、证明性告知行为和过程性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依法立案。 《若干意见》强调,新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害关系”的法律内涵,对于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起诉,人民法院必须起草,反之亦然。 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履行内部监督责任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内部指示行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依法立案。 但是,在上述行为设定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的情况以外的实践中比较集中的当事人对投诉、通报、指控等一些事项不服行政机关的解决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及其申诉 必须认真审查与指控等一些事项之间是否有利害关系,对于明显没有诉讼好处、不需要司法途径保护的起诉,人民法院不予依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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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意见》指出,必须依法阻止诉讼权的滥用、恶意诉讼等行为。 不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长时间反复提起大量诉讼,扰乱行政机关,扰乱诉讼秩序的,人民法院依法不立案的当事人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新闻公开条例》的立法目的,申请政府新闻公开 或者当事人提出的政府新闻公开申请显然没有需要诉讼保护的实际利益,人民法院不依法起草等。 要求《一些意见》,认定起诉权滥用,必须严格掌握标准,对于确实滥用起诉权的当事人,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探索比较有效的机制,依法及时制止。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国内】最高法:行政诉讼“立案难”问题得到基本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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