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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新车贬值损失23065元、评估费1225.74元、修车期间的交通费3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6日4时30分许,原告驾驶自有的粤G×××××号(临牌为粤G×××××号)小型汽车在广台高XX54KM西往东主道上正常行驶,被告陈X驾驶湘N×××××号小型汽车在同一车道上行驶,由于被告陈X疲劳驾驶没有按规定与前车(原告车辆)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导致追尾原告的车辆,造成原告车辆右侧严重损坏。被告陈X驾驶的车辆在被告XX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将自己的车辆送至佛山市XX公司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31001元。维修期间,原告委托佛山市XX公司对自己的车辆损失价格进行评估。车辆拆检后经鉴定,新车车辆贬值价格为23065元。原告先垫付了评估费1225.74元,修车期间的交通费为316元。本次事故被告XX公司仅愿意赔偿维修费31001元,但原告很爱惜车辆,车辆才刚买一个半月,铁牌还没有上。所以两被告只赔偿原告维修费,原告无法接受。
被告陈X辩称,在被告XX公司购买了保险,相应的损失应当由被告XX公司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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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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