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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电车安全保护区,界定保护区范围;禁止公民乘坐电车,禁止十种危及电车运行安全的行为。昨天,我从武汉市政府办公厅获悉,《武汉市有轨电车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不准擅自闯入电车道

根据《办法》的规定,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显著位置公布第一辆和最后一辆电车的运行时间、运营条件和换乘指示。如有轨电车因故延误或首末班车运行时间调整,应及时公告。电车专用车道应设置专用车道标志、禁止进入标志和车道障碍物;电车的非专用车道应配备有电车专用信号灯、停车线和不停车线。

《办法》禁止下列十种危害电车运行安全的行为:(1)擅自进入电车车道;(二)擅自在电车车道上停车的;(三)在车道、车站、出入口等相关区域堆放物料、摆摊设点、设置障碍物、带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四)损坏、擅自操作电车设施和设备或者影响其正常使用的;(5)在非紧急情况下启用紧急安全装置;(六)强行拦截和攀爬电车;(七)跨(穿)、爬、倚、损坏和移动电车道路隔离设施;(8)干扰电车专用无线通信频段;(九)向电车线路范围内投掷杂物;(十)其他危及电车运行安全的行为。

《武汉电车管理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乘坐电车的乘客应遵守电车规则。电车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配合运营单位接受安全检查。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公安机关应当对强行进站乘车的人员进行处理。

建立电车安全保护区

武汉市设立了电车安全保护区,其范围是:以电车交通线路中心线为基线,每边30米;地下车站和隧道结构在外线外30m,其中河、河、湖隧道结构在外线外100m高架车站和高架线路结构外30米;车站、通信基站、变电站、车辆段、电缆通道、连接车站的地下通道出入口等。在建筑结构外10米处。《办法》规定,电车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电车安全保护区内运营单位施工现场的检查,发现危及或者可能危及电车安全的情况,应当要求运营单位停止运营,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运营单位拒绝停止运营并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电车运营单位报告的情况。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武汉电车管理暂行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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