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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底,湖北省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免赔额标准,提高赔付率。特别是,在计算大病保险的累计负担时,不会扣除当年贫困患者享受的医疗救助金额。新政策将于2016年至2018年实施。

参保居民因病住院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累计负担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最低支付标准的,由大病保险予以补偿。据了解,2013年至2015年第三阶段的报销率分别为50%、60%和70%。为了有效减轻城乡居民高额医疗费用的负担,新规科学设置了调整区间,将原政策的报销比例提高了5个百分点。在政策范围内,个人支付12000元至30000元(含30000元)医疗费用的55%,30000元至100000元(含100000元)医疗费用的65%,100000元及以上医疗费用的75%,并规定各地区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300000元。

湖北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2016年,全省各地将按照通知要求,全面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政策,调整最低支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提高最高支付金额,加大对大病等困难群体的倾斜力度,提高保险准确性。到第二季度,调整后的大病保险政策已惠及全省15200名城乡居民,大病患者负担分别减少1.0712亿元和7055元。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湖北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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