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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女人和她的男朋友在一起生活了十年,在他们分手并生下一个孩子后,他们要求赡养费。

在和男朋友生活了十年并有了孩子之后,她能要求她的父亲承担抚养孩子的费用吗?昨日,居住在红山区的闫女士咨询了红山区的法律援助工作者。

2004年,严女士和比她大5岁的男友张一起去了北京,为了生活而努力工作。同居期间,每次严女士求婚,张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十年很快过去了,他们的儿子已经7岁了。他们非常可爱。然而,经过十年的努力,严女士没能兑现张的结婚承诺。

两年前,张开始无缘无故不回家,对孩子们视而不见。闫女士精疲力尽,无法独自抚养孩子,于是她把孩子带回了武汉老家,并咨询了红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如果她与张分居,她可以根据实际婚姻关系起诉和分割财产,并由张法官每月支付子女的抚养费用。

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告诉严女士,1994年2月1日民政部颁布实施《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后,如果男女双方都符合结婚的基本条件,法院应通知他们在受理案件前重新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未完成的,同居关系应当解除。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是同居,而不是实际结婚。此外,根据中国《婚姻法》,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伤害或歧视他们。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承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用,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武汉一名女子和男友同居10年,分手后,她向7岁的儿子索要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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