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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司

关于加强建筑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JQG[20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局)、应急管理办公室(局):

为严格落实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现就加强对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的处罚提出如下意见:

两部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一、实施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施工企业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分别代表企业和项目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自觉接受政府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因违法行为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依法接受政府部门的处罚。

两部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二、撤销责任人员资格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特别是特大及以上事故的施工企业负责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暂停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从业资格和岗位证书,并依法实施职业禁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注册执业人员,还应当责令其停止执业,直至吊销相关注册证书,不得从事相关建设活动。

两部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第三,依法加大责任人员的问责力度

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严格评价安全生产绩效。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责任人员,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和地方政府事故调查结论进行处罚,对发现负有监管职责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要依法给予处分。

两部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第四,依法追究强化职务人员的刑事责任

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事故调查中发现施工企业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的规定,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责任重大、构成犯罪的企业有关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两部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5.针对强化职责人员不诚实行为的纪律处分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各相关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健全建设领域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黑名单制度。根据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事故,特别是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将被列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根据《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不值得信赖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联合纪律处分合作备忘录〉的通知》(法改金彩[2016]1001号)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联合纪律处分,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罚。

两部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2019年11月20日

[我想纠正错误]负责编辑:曹志斌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两部门关于加强建筑施工安全事故责任企业人员处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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