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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R&D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2019年第91号公告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我们将继续对内资R&D机构和外资R&D中心购买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购买国产设备适用全额退税政策的内资R&D机构和外资R&D中心包括:

(一)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在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已转制为企业并进入企业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批准的企业技术中心;

(四)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含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经科技部批准的国务院各部委从事科学研究的各类科研机构,以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批准的同级政府从事科学研究的各类科研机构;

(六)经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批准的科技民营非企业单位;

(七)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全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

(八)实施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高等教育机构(以教育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名单为准);

(九)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要求的外资R&D中心;

(十)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科研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国外研究开发中心,根据其成立时间,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2009年9月30日或之前设立的外资R&D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R&D费用标准:(1)作为独立法人,外资R&D中心的总投资不得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部部门或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法人,其在R&D的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R&D资金年度支出不低于1000万元。

2 .专职研究和实验开发人员不少于90人。

3.成立以来累计购买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二)2009年10月1日或之后设立的外商投资R&D中心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R&D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总投资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部设有部门或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法人,其研发总投资不得低于800万美元。

2 .专职研究和实验开发人员不少于150人。

3.成立以来累计购买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商投资R&D中心由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和确认。具体验证方法见附件1。2018年12月31日前(含)首次获得退税资格或通过资格审查不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退税资格,直至2年期满。

三、经批准的国内R&D机构、国外R&D中心,有重大涉税违法失信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具体退税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相关R&D机构的牵头审批部门应将境内R&D机构和境外R&D中心的新设、变更和撤销名单及时通知同级税务机关,并注明相关资质的起止时间。

四.本公告的相关定义。

(一)本公告所称投资总额,是指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变更回执中载明的金额。

(二)本公告所称“在R&D投资总额”是指外商投资企业专门为建立和建设本R&D中心而投入的资产,包括拟投入的资产和已签订的购买合同(需提交购买资产清单和拟购买资产合同清单)。

(三)本公告所称“R&D基金年度支出”是指R&D基金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平均年度支出;如果少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可按外商投资R&D中心成立后连续12个月的实际研发支出计算;现金和实物资产投资不得低于60%。

(四)本公告所称专职研究和实验开发人员是指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实验开发项目的人员,包括直接参与上述三类项目活动的人员、相关专职科技管理人员和为项目提供材料、材料和设备的直接服务人员。上述人员必须与外商投资R&D中心或其外商投资企业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以外商投资R&D中心提交申请前一天的人数为准。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五)本公告所称设备,是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学技术发展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仪器。在计算累计采购设备的原值时,应将进口设备的原值和采购的国产设备的原值一起计入,包括已签订采购合同且在当年内交付的设备(应提交采购合同清单和交付期限)。上述购买的国产设备应属于本公告《科技开发、科研和教学设备清单》(见附件2)所列设备。对国产设备范围有异议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报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批准。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V.本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从内资R&D机构和外资R&D中心获得退税资格的次月第一天起执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R&D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16]12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外资R&D中心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审核认定办法。docx

2.科技发展、科研和教学设备清单。docx

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9年11月11日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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