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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提高。

□王殿学

2010年,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是:“根据本法第三条或第十七条的规定情况之一,发生人的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的影响范围内,消除对受害者的影响,恢复名誉,道歉。 造成严重后果的,必须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恤金。 ”。

【国内】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提高

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表的《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几个问题的意见》,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大致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提出了1000元以上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更全面地保护了受害者的权益。 但是,由于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没有特别规定的标准,因此司法实践中对各地精神损害抚恤金的审判差异很大,总体上赔偿标准很低。

例如,虽然几乎不超过人身赔偿金的35%,但由于对最低赔偿的比例没有限制,申请国家赔偿时,精神损害赔偿只占人身赔偿的5.6%,这个比例和具体赔偿额不仅不能安慰无罪的人,而且是二 目前,在一些受到社会关注的重大事件中,如钱仁凤事件、陈满事件、许玉森事件、张氏叔侄事件、念斌事件,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的比例为41%到69%。

【国内】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提高

从现在逐步得到国家赔偿的事件来看,短期拘留的赔偿申请人得到的精神损害赔偿更少,他们受到的精神伤害不少,他们依然承担着严重的社会负面评价,受到家庭崩溃和事业的毁灭性打击 现在精神损害赔偿的做法,显然不能安慰他们。

【国内】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提高

再者,刑事国家赔偿主要是人身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人身赔偿是比较固定的金额,精神损害赔偿的弹性很大,有些地方司法机关不以增加比例和追加补偿的方法要求赔偿申请人追究责任,放弃一点权利等,引起新的不公平

因此,为了更公平、更慰问赔偿申请人,建议酌情提高刑事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国内】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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