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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TZ应建立外资信息宣传平台,允许中资民营企业在武汉地区设立民营银行,并在长江经济带建立知识产权运营中心。近日,湖北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管理办法》,分为六章四十二条,分别对“投资与贸易”、“金融服务”和“创新与产业”作了具体规定。
建立外商投资信息公开平台
在投资和贸易方面,《办法》规定,自贸试验区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对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负面清单以外地区的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批准保留国内投资项目的除外)和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实行备案制度,由FTZ区管委会办理。
此外,FTZ企业在海外投资兴办企业,并采用基于备案制的管理模式。FTZ应当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和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
积极推动FTZ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海事等口岸监管部门实现信息交流、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
本地区金融租赁企业可以开展跨境业务。
在金融服务方面,《措施》规定,FTZ应改善跨境投资便利化。企业海外母公司可按规定在中国发行人民币债券,FTZ银行可为海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
同时,支持已取得相应资质的国家支付机构在FTZ设立分支机构,按照规定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本地和外币资金收付、结汇和售汇服务。FTZ金融租赁企业可以开展跨境金融租赁业务。
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内纯中资民营企业在武汉地区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可以在FTZ设立各种非银行金融机构。
支持建立中欧类栏目华中拆箱中心
在创新和产业方面,《办法》规定,FTZ应建立便捷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设立知识产权服务工作站,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探索建立FTZ知识产权保护跨部门合作机制。
同时,加快武汉东湖国家知识产权服务集群区建设。成立长江经济带知识产权运营中心。
这些措施还规定支持建立一个在中欧上市的中国中部拆箱和组装中心,在FTZ试行航空路线空的国际货运代理和组装服务,以及建立一个国际邮件交换局和交换站。支持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该中心将直接放行不改变密封状态的转运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