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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武汉发布了《发展民营经济的突破性政策措施(试行)》,共16篇,内容如下:

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武汉出台16项新政策试行

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的政策措施(试行)

为促进民营经济创新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创造新的高地和集聚地,促进武汉赶超发展,现就民营经济突破性发展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是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

对在韩实施的国家重大科技项目和民营企业主导的国家重点研发项目,按国家项目拨款的50%给予500万元以下的资助。(负责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和支持企业的第一(套)产品研发应用

根据技术水平和研发投入,对已确定的第一个国内产品(套),企业将给予100-200万元的财政补贴。

对于购买武汉民营企业开发生产的第一个国内新产品(套),市财政将给予每件产品实际价值5-10%的一次性补贴,每件产品享受不超过200万元的总补贴。(负责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

三、组织实施新产品、新技术推广应用示范项目

建立全市民营企业新产品、新技术信息收集平台和目录数据库,推进生物医药、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互联网增值、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政府投资项目新产品、新技术、新服务模式的试点示范。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四、引进“信通技术”贷款

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将根据纳税、社保等信用信息增加对申请贷款的小微企业的信贷,增加贷款额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管理部、市农资公司、汉口银行)

五、促进“保险贷款”业务的发展

与金融机构合作,筛选并建立武汉轻资产科技企业名单和项目数据库。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市、区(含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化工区,下同)财政将按各占50%的比例设立5亿元的轻资产科技企业信用风险分担基金,通过“担保贷款”的形式为仓储企业项目提供信用服务,缓解轻资产科技企业在网络经济、软件和信息服务等领域的融资困难。

武汉重点企业购买首套房可享受补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六、扩大小微企业融资应急资金规模

全市小微企业应急融资资金规模扩大到5亿元。中型制造企业将纳入全市小微企业融资应急基金支持范围。对办理房地产抵押时间较长的企业,应适当延长其资金使用时间。

(负责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七、培育和扩大风险投资

加强城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引导母基金规模,引导各类资本投资科技型和创新型民营企业。对符合新技术、新产业、新形式、新模式标准的启动项目,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将以股权投资方式给予不超过20%的滚动支持,年限不超过5年。

引进国内外知名风险投资机构和天使投资机构在武汉设立分支机构,扩大我市科技风险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的规模,与风险投资机构、知名天使投资人、大学院校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军人物共同建设天使投资基金,为我市种子期和初创期科技企业和大学生团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八、加强民营企业人才住房保障

对生产经营规模和资金贡献达到相应标准的行业重点企业,将发放人才购买“房票”。企业人才可以凭票购买武汉第一套住房并享受补贴。持票人由企业自行决定,个体企业不超过20家。

对已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引进和新建企业,如果其实际投资规模达到认定标准,将发给生产经营“房票”,作为租用和购买厂房和营业用房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工商联)

九、合理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成本

根据上一年度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了私营企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对符合条件的“个人转企业”企业,3年过渡期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仍按个体工商户缴费标准执行。过渡期结束后,经批准可享受2年过渡期政策。(责任单位:市人民社会保障局)

十、降低企业税费成本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民营企业税收优惠和减免政策。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其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及其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私营企业。不征收增值税。对涉及的货物、房地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对新办的国家鼓励类民营企业,从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按照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连续两年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

武汉重点企业购买首套房可享受补贴

中小民营科技企业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过程中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如无形资产不计入当年损益,应在按规定实际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75%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的175%摊销。

根据有关资料,年应纳税所得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小型营利性企业,其收入减按50%的税率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按20%的税率缴纳。(责任单位: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

十一、拓宽民间资本投资领域

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和充实市级PPP项目库,定期发布项目信息,组织项目对接,实施一批示范项目。城市和地区是新成立的国有资本投资企业。除特殊规定外,应尽可能吸收民间资本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提高市级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中使用的中小民营企业产品的地方匹配率。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十二、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负责编制部门预算的部门(含直属单位)应制定具体的中小企业采购计划。在满足组织自身运行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的30%以上预留给中小企业,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采购活动时,应在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询价文件中注明该项目是专为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设计的。对于非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项目,从招标文件或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扣除6%-10%的小微企业产品价格,并将扣除的价格用于参与评标。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不得要求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工商联)

十三、加强民营企业新技能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以各地区为主体,联合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职业院校将重点关注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器、光电器件和激光器、生物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和智能联网汽车、北斗和地理信息、机器人、软件和信息服务、网络安全、电子商务等产业领域。建立专业人才培训基地,以社会教育和政府补贴的形式为民营经济企业提供免费技能培训。

武汉重点企业购买首套房可享受补贴

争取国家支持,放宽技术人才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的条件,对中国公民在创新活动中给予同等待遇,如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许可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在武汉创办科技企业。

(责任单位:市人民社会保障局、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公安局)

十四、构建全市统一的企业政策在线服务平台

依托“市民之家”网上服务大厅,武汉市将开通企业政策网上服务窗口,收集全市相关政策,支持企业发展,按照方便企业查阅、咨询、查询、申请和网上受理、部门分工、限时办结的原则,打造企业政策服务新模式。

深化行政审批服务改革,推进“现在做,网上做,一次做”,整合机构“减少窗口”,整合流程“减少环节”,整合信息“提高效率”,方便企业办事。

(责任单位:市网络信息办公室、市政府服务管理办公室、市编办)

十五、关心和引导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加大对私营企业一线工人、专业技术骨干和管理人员的入党力度,重视培养和发展合格的企业投资者入党。积极推荐民营经济代表担任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在工商联、工会、青联、妇联等群众组织中担任领导职务。

对全市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私营经济代表被授予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妇女立功奖等荣誉称号。

(责任单位:市组织部、市统战部、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委、市妇联)

十六、完善民营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和协调服务机制

公布“武汉市优秀民营企业100强”和“武汉市新型民营先进制造企业50强”荣誉称号,推进标杆企业建设。公布年度“武汉民营企业家杰出贡献奖”,弘扬企业家精神。建立市领导与重点民营经济企业之间的定期沟通协商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干部联系服务企业活动。

(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工商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和具体操作办法,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本市以往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与本《政策措施(试行)》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试行)》的规定为准。

来源:武汉新闻信息网

标题:武汉重点企业购买首套房可享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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